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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行赔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雪连与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连,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赔初字第1号原告陈雪连。委托代理人高志才、马青青。被告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星云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朱立国。委托代理人林绪聪、叶帅帅。原告陈雪连为与被告台州市��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与被告就行政赔偿事宜达成调解意见,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就本次事件不再以任何方式提出诉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连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陈欢欢人民陪审员  徐志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