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汪方祥与王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方祥,王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040-2号申请执行人:汪方祥,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龙井村毛元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309263315。被执行人:王启明(曾用名王其明),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公塥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5101331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另查明,王启明之妻丁开武(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606123720)、子王凯(340823199102123157)与王启明共同生活,对王启明所负债务有共同清偿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王启明或丁开武、王凯的收入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