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重庆钱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联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钱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重庆钱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办事处插旗社区八组,组织机构代码:57481642-0。法定代表人顾利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盐井湾29号。法定代表人倪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钱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中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钱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