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谷伟晶与王珏、卫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伟晶,王珏,卫敏,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谷伟晶,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珏,男,1981年4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卫敏,男,1983年4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被告:蒋云,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系被告卫敏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伟晶诉被告王珏、卫敏、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伟晶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伟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谷伟晶负担。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