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黄素燕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素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208号罪犯黄素燕,女,1983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明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素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二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6435.1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三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9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素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素燕本次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素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素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素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素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