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游兰花与宋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兰花,宋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游兰花。委托代理人熊茂垠,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训文。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游兰花诉被告宋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游兰花未能提供被告宋训文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经本院释明原告游兰花仍未能提供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兰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游兰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625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