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与陈绍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陈绍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人民路商业街二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7041526-7。法定代表人:童贤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青,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美。上诉人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绍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身权利有处分权。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巢湖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