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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炳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炳某(自报名),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罗定市罗镜镇罗镜居委镇东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桥木、黄石娇,分别系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炳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桥木、黄石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张炳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开始经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邓西村的“湖北金珍”士多店。2013年底,张炳某开始在店内非法销售“伟哥双动力”等成人药品,至案发时共计获利约2000元。2014年12月4日21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联合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士多店检查时,当场抓获张炳某,查获“伟哥双动力”7盒、“一片大好”3盒、“极品伟哥”1盒、“VIGAUR”1盒。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伟哥双动力”等4种疑似药品均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炳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炳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伟哥双动力”7盒、“一片大好”3盒、“极品伟哥”1盒、“VIGAUR”1盒,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