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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洪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林。2003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刑满释放;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刑满释放;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正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洪林在大邑县晋原镇天主堂街64号“脚板连锁店”外,趁被害人古某某不备,使用事先准备的镊子扒窃古某某外套口袋内的coolpad(酷派)8720L型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12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2、2014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洪林在大邑县晋原镇金巷西街19号“微笑口腔”外路边,趁被害人义某某不备,使用事先准备的镊子扒窃义某某放外套口袋内的lenovo(联想)A658t型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3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3、2014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洪林在大邑县晋原镇金巷正街65-67号“平行潮流社区”外路边,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使用事先准备的镊子扒窃徐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OPPOU707T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246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洪林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挡获,并当场从其外套内包内搜出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屏幕损坏的coolpad(酷派)8720L型手机一部等。2014年12月8日,陈洪林因本案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陈洪林的供词、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被盗物品照片,追回赃物照片、被盗手机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大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陈洪林的尿检报告及结果照片,本院(2014)大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古某某、义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尹某的证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洪林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陈洪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洪林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洪林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路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