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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吴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健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