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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德升与王新刚、王茂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升,王新刚,王茂毅,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1-2号原告刘德升。被告王新刚。被告王茂毅。被告王海燕。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新刚所有的渔船(鲁荣渔50997、50998、57897、57898号)燃油补助款10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孙文丽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