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德升与王新刚、王茂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升,王新刚,王茂毅,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1-2号原告刘德升。被告王新刚。被告王茂毅。被告王海燕。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新刚所有的渔船(鲁荣渔50997、50998、57897、57898号)燃油补助款10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孙文丽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