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励百龙与徐惠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励百龙,徐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206-1号申请执行人:励百龙,农民,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桃园。被执行人:徐惠江,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励百龙与徐惠江(2013)甬慈民初字第79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励百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