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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励百龙与徐惠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励百龙,徐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206-1号申请执行人:励百龙,农民,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桃园。被执行人:徐惠江,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励百龙与徐惠江(2013)甬慈民初字第79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励百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