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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字第473-2、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绪任、滕以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任,滕以程,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李家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字第473-2、475-2号申请执行人:李绪任,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滕以程,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李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李家大村。法定代表人:邹为祝,村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绪任、滕以程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李家大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岚民一初字第34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7月23日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李家大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存放于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000元扣划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汇款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日照银行安岚支行(账户:37×××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希林审 判 员  黄建峰代理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慧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