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宗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宗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68号罪犯何宗兴,别名杨远彬,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2514330.43元。其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何宗兴于2006年9月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莆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何宗兴罚金和个人退赔款未到位金额多,且消费额变动大,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何宗兴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宗兴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