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执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昆山迎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迎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执字第008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迎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38号7号房。法定代表人吕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炽。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庞北村。法定代表人茆国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迎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昆山迎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于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因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迎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执行费为110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北村,现已去向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重新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