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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宋爱国、于广武与于广武、袁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国,于广武,袁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宋爱国。被告于广武。被告袁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国与被告于广武、袁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爱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爱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国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