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陆中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陆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403-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双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中华,住所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慈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陆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中华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158元,另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陆中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中华名下的银行存款42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