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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唐林平与郭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林平,郭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唐林平,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郭为,男,1985年1月5日出生,苗族,职工。申请人唐林平就与被申请人郭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郭为的存款70000元。申请人以其工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林平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60567xxx的账户存款7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唐林平在中国农业银行麻阳县支行账号为622848xxx的存款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满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