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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中华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周中华,男,193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号。周中华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周中华。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