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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谈正玉申请执行杨佩来买卖合同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正玉,杨佩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谈正玉,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杨佩来,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佩来在高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工程款若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佩来在高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