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12-18
案件名称
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7-2号 原告: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时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龚存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沈彩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连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0元,由原告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霖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