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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阮班峰与张善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班峰,张善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阮班峰,男,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张善有(又名张山有),男,汉族,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阮班峰与张善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善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阮班峰借款本金18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日算至付款之日止),并负担执行费175元。在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张善有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阮班峰22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善有已将10000元直接交付于申请执行人阮班峰,并按和解协议交纳了案件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阮班峰领取了案件款120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