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雷庆元与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庆元,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雷庆元,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黄杰,男,1969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庆元诉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庆元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庆元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庆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宝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