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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雷庆元与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庆元,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雷庆元,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黄杰,男,1969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庆元诉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庆元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庆元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庆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宝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