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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薛赤与仲炳林、仲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赤,仲炳林,仲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薛赤。委托代理人吴爽钢,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银。被告仲炳林。被告仲妹林。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了原告薛赤诉被告仲炳林、仲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仲炳林、仲妹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惠安、邵煜歧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赤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爽钢、姚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炳林、仲妹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赤诉称:被告仲炳林、仲妹林系夫妻,2011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仲炳林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仲炳林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借给被告仲炳林300万元,其中2816200元为银行转账,183800元为现金给付。但两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仲炳林、仲妹林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原告薛赤与被告仲炳林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仲炳林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合同项下利息为每天万分之7.5,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债务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关费用及利息,偿还本息及相关催收费用及诉讼费等。合同下方债权人处薛赤签字,债务人处仲炳林签字。同日,被告仲炳林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薛赤借款300万元,收款方式为转账。庭审中,原告提交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在2011年10月13日向被告通过网转款金额2816200元。原告诉称,当时因为被告做农网业务,需要部分现金,虽约定转账,但差额部分款项183800元为手头现金直接给付。上述款项给付后,被告均未偿还本息。庭审经本院释明后果,原告坚持上述陈述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后果。另查明:被告仲炳林与被告仲妹林于198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截止2013年10月18日查询,二人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款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仲炳林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所借款项。经审查,借款凭证形式完备、内容合法,被告也未到庭就款项收付情况或实际归还情况提出异议并举证证实,应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对上述款项有过部分归还,故原告按照借条金额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现借条约定的偿还时间已经届满,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还款,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仲炳林与被告仲妹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仲炳林与仲妹林不能举证证明原告与仲炳林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举证证明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告知过原告,故该仲妹林在借款时作为仲炳林的配偶,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被告仲炳林、仲妹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所致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炳林、仲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薛赤借款3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6490元,由被告仲炳林、仲妹林宁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慧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