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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朝臣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裴洪宇、被告李亚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李朝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丹,系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裴洪宇.被告李亚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臣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裴洪宇、被告李亚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臣于2015年2月15日对被告裴洪宇、被告李亚莉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臣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原告李朝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臣对被告裴洪宇、被告李亚莉撤回起诉。诉讼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包括调解部分)。由原告李朝臣承担。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