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74号申请人:张某,男,满族,住开原市开兴小区。被申请人:杨某,男,1982年11月25日生,现住铁岭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辽M81Y**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辽M81Y**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 桂 清审判员 高兴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大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