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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龚迪乾与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迪乾,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龚迪乾,男,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区安置房11号、12号。法定代表人:李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迪乾与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开户账号内的存款44809.95元,但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开户账号内的存款44809.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