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上诉人方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方某已于2015年1月3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谢某负担。审判长 陈小红审判员 许广恩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