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徐健、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徐健,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刘晓东,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宋耀强,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徐健,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龙梅,女,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东诉被告徐健、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晓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晓东负担。审 判 长 龚 雪人民��审员谭学谱人民陪审员 彭栋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