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顺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雄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顺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雄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维华造纸网有限公司,肖永乐,李文耀,苏金英,翁瑞和,梁慧彤,林逢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江门市顺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带: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冯式忠。担保人:梁春梅,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金西路*******号。担保人:王育森,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清河路**号。被告: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骑龙山工业区W2号。法定代表人:肖永乐。被告:江门市江海区雄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荣街3号117室。法定代表人:苏光明。被告:江门市维华造纸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蓬江区棠下镇周郡象山新村98号。法定代表人:林逢更。被告:肖永乐,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文耀,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苏金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翁瑞和,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梁慧彤,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逢更,男,193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上列原告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价值4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财产担保,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保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的确定性,保障被告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梁春梅、王育森共有的下列财产:一、开平市��埠区东兴中路36号首层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铺位。二、开平市三埠区东兴中路36号二层-八层铺位。三、开平市三埠区东兴中路32号1-3幢201房。四、开平市三埠区东兴中路32号1-3幢二层1号、13号杂物房。五、开平市三埠区东兴中路32号1-3幢首层112号铺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雄斌审 判 员 许 东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庆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