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代朝红与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朝红,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朝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森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朝红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初字第05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代朝红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朝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朝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代朝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