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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宇与黄泽民、庞春波、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宇,黄泽民,庞春波,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24号申请人:陈宇,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泽民,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庞春波,女,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号*楼***房。法定代表人:陈剑彪。申请人陈宇与被申请人黄泽民、庞春波、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黄泽民、庞春波、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1、冻结被申请人黄泽民、庞春波、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在茂名地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万元(账号:XXXXXXXXXX,户名: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XX分理处);2、查封被申请人黄泽民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号大院X号XXXX房(房产证号:XXXX**)和位于茂名市XXX路XX号房(房产证号:XXXX**)共两套。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以人民币XXX万元为限。申请人陈宇提供担保人茂名市XX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茂名市XXX路XX号XX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和茂名市XXX路XX号XX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两套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泽民、庞春波、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在茂名地区的银行存款XX万元(注:存款的冻结以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确)。二、查封被申请人黄泽民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号大院X号XXXX房(房产证号:XXXX**)和位于茂名市XXX路XX号房(房产证号:XXXX**)共两套。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以人民币XXX万元为限。三、查封担保人茂名市XX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号XX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和位于茂名市XXX路XX号XX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两套。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时间以查封、冻结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冻结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冻结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