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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某、卢某甲与卢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卢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卢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某、卢某甲与卢某乙关于赡养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4年12月份生活费2000元,2014年12月16日至今医疗费1450元,共计345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本案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