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某、卢某甲与卢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卢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卢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某、卢某甲与卢某乙关于赡养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4年12月份生活费2000元,2014年12月16日至今医疗费1450元,共计345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本案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