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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二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兆方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兆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刑二终字第10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兆方,原系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兼网络中心主任、常州市武进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坚、李华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兆方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兆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兆方及其辩护人周坚、李华栋到庭参加诉讼。经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对本案进行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2月1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兆方利用担任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武进广电局)副局长、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武进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兼网络中心主任、常州市武进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4394元,扣除被告人李兆方于2014年1月22日退至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办公室价值2000元的乐购超市购物卡,被告人李兆方实际收受款物价值172394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兆方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兆方家属已退清赃款。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列举了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兆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被告人李兆方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已协助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兆方适用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兆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受贿款人民币17239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兆方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天柏公司提供的26000元旅游团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2、收受亿通公司的10000元和5000元专家咨询费不应认定为受贿;3、认定收受下属广播站负责人32000元构成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4、上诉人将收取的烟酒卡用于看望、慰问老干部及其他工作支出,不能认定为受贿款。李兆方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某甲送李兆方27000元现金及香烟提货卡,因无请托事项,不能认定为受贿;2、天柏公司为李兆方承担去美国旅游团费的事情已向武进网络公司领导汇报,不应认定为受贿;3、王某甲送的10000元上市礼金、5000元专家评审费应属合法劳动报酬,不应认定为受贿;4、四名乡镇广播电视站站长逢年过节送的32000元购物卡及烟酒卡因无任何特定请托事项,不应认定为受贿;5、二审庭审中李兆方提出其收受的购物卡和烟卡有三四万元用于公司市场部工作开支,应予扣除;6、李兆方有自首和立功两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利用担任武进广电局副局长、武进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兼网络中心主任、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339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扣除上诉人李兆方于2014年1月22日退至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办公室价值2000元的乐购超市购物卡,上诉人李兆方实际收受款物价值141394元。现分述如下:1、2008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6次收受常州广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甲为感谢其在广电网络工程业务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27000元的现金及香烟提货卡,分别为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人民币4400元的紫银烟酒店香烟提货卡(8条软中华香烟)、2013年春节前贿送的5000元。2、2008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7次收受无锡威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陆某为感谢其在遥控器采购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13000元的现金及超市购物卡,分别为2008年中秋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各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乐购超市购物卡、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乐购超市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贿送的3000元。3、2008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6次收受常州市万联有线电视工程安装处负责人徐某为感谢其在广电网络工程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1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分别为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4、2009年至2011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3次收受天柏宽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柏公司)江苏区域经理贾某为感谢其在有线电视机顶盒、低频EOC工程、数字电视智能卡采购业务及货款支付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6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分别为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5、2011年5月,上诉人李兆方先后2次收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为感谢其在机顶盒采购业务、货款结算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予以关照,以“上市礼金”名义而贿送的10000元。6、2010年至2014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6次收受常州常网机顶盒维护有限公司总经理莫某为感谢其在有线电视机顶盒配对业务及货款支付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予以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24394元的超市购物卡、茅台酒等物,分别为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瑞和泰超市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瑞和泰超市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贿送的价值5394元的飞天茅台酒6瓶。7、2011年至2014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4次收受浙江天杰实业有限公司内贸业务员蒋某为感谢其在电缆采购业务及货款支付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予以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1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分别为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乐购超市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乐购超市购物卡。8、2012年至2014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3次收受天柏公司江苏区域经理王某乙为感谢其在有线电视机顶盒、低频EOC工程、数字电视智能卡采购业务及货款支付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9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分别为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9、2005年至2007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3次收受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原寨桥经营管理站副站长苗某为请其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分别为2005年春节前、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0、2009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4次收受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南夏墅经营管理站站长陈某丙为请其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8000元的烟酒卡、加油卡,分别为2009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烟酒卡、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11、2010年至2012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4次收受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奔牛经营管理站副站长廖某为请其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12000元的烟酒卡,分别为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国泰烟酒店烟酒卡。12、2011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李兆方先后3次收受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前黄经营管理站站长张某甲为请其关照而贿送的总价值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分别为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各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另查明,上诉人李兆方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案发后,上诉人李兆方家属已退清赃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章程、委派书、股东会决议、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相关书证、证人沈某、陈某甲、陆某、徐某、贾某、戴某、王某甲、莫某、陈某乙、蒋某、王某乙、苗某、陈某丙、廖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李兆方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亦能够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兆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李兆方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上诉人李兆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已协助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上诉人李兆方适用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天柏公司提供的26000元旅游团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此前,武进广电网络公司副总去美国的费用均由本单位承担,上诉人李兆方与陈京栋此次去美国的事情有会议记录证明公司经营班子均知道此事,武进广电网络公司总经理沈某亦证实李兆方就出国事宜向其做了汇报,该26000元实际上是本可以由单位承担的费用而被天柏公司承担,因此,认定李兆方有受贿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亿通公司所送的5000元应属合法劳动报酬,不应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亿通公司为其新产品举行战略规划研讨,李兆方作为专家被邀请,并填写了书面调查表,亿通公司在会场为每位参加者发放了5000元红包,因此,证明李兆方有受贿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亿通公司所送10000元上市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证据证明亿通公司为成功上市,请陈京栋、李兆方帮忙提前支付了未到期的货款,王某甲为感谢二人的帮助,请其参加上市仪式,并以“上市礼金”的名义贿送二人每人10000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下属广播站站长送的32000元,没有请托事项,不应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兆方不仅身为武进广电网络公司的副总,还为武进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武进广播电视台副台长,乡镇广播站站长的任命由武进广播电视局负责,业务考核由武进广电网络公司负责,证人证言均证实系为了人事任命及业务的考核而贿送,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陈某甲所送27000元现金及香烟提货卡,因无请托事项,不应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陈某甲负责的广讯公司系武进广播电视台下属单位,且其主要工程在武进广电网络公司,李兆方身为武进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兼武进网络公司副总有职务便利,陈某甲的证言亦证实了送李兆方现金及香烟卡的原因就是为了得到李兆方在承接工程及业务开展上的关照,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提“其收取的烟酒卡用于看望、慰问老干部及其他工作支出,不能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其辩解理由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将收受的购物卡和烟卡有部分交给张某乙用于市场部工作开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理由与上诉人李兆方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不符,李兆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证人张某乙在本院组织的三方核证中明确表示其维护客户的卡、物均是从李丽华处领取,从未收到过李兆方给予的卡、物,并对辩护人所提交的其证言笔录内容作出合理解释,并能够与相关书证相印证,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对李兆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李兆方的犯罪数额及情节,不宜判处缓刑,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兆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三、受贿款人民币14139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陈静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