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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余华、刘艳丽等与广西博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博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余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362号 原告:余华,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刘艳丽,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博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庄B集19号。 法定代表人:魏炳福。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月26日 待裁事项:原告余华、刘艳丽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余华、刘艳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腾睿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