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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辖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项文胜与李建东、章杰高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东,项文胜,章杰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辖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东。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杨双双,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文胜。委托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章杰高。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杨双双,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东因与被上诉人项文胜、原审被告章杰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辖初字第0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在审理项文胜诉章杰高、李建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建东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如下:李建东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本案应由李建东住所地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该合伙协议合同履行地在沭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故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李建东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李建东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李建东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本案应由李建东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合伙协议的纠纷套用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项文胜答辩称:李建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之一章杰高的户籍所在地都在沭阳,沭阳县人民法院对其有合法的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被告章杰高答辩称:同意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合伙协议履行地及另一被告章杰高的住所地均在沭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李建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