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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美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云,峄城区峨山第二石膏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云,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峄城区峨山第二石膏矿。法定代表人:王茂典,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峄城区峨山第二石膏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峄城区峨山第二石膏矿于2014年3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峄城区峨山第二石膏矿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峄城区峨山第二石膏矿南矿66间厂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