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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宏达热处理锻造有限公司与无锡俊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宏达热处理锻造有限公司,无锡俊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33号原告无锡宏达热处理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过林昌、周洪兵,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俊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俊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宏达热处理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俊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宏达热处理锻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宏达热处理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宏达热处理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09元由无锡宏达热处理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