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涂洪魁、涂洪魁之妻代成成乘坐申请人涂洪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盖后成驾驶的苏CF801H号小型轿车相刮撞与盖后成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洪魁;涂洪魁之妻代成成乘坐申请人;盖后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9号 申请人涂洪魁,农民。 被申请人盖后成,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 申请人涂洪魁之妻代成成乘坐申请人涂洪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盖后成驾驶的苏CF号小型轿车相刮撞,致其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盖后成转移财产,申请人涂洪魁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盖后成驾驶的苏CF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涂洪魁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涂洪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盖后成驾驶的苏CF801H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仇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