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上海亚天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天贸易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2号原告上海亚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洁。委托代理人潘黎明。被告王琴。委托代理人左星亮,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成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