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红勋、李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勋,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勋,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志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强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