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岭与朱小军、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岭,朱小军,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03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岭,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连成,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荣杰,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原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兴宇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开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昶庆,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迎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港村。法定代表人季自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赵岭因与被上诉人朱小军、江苏兴宇港建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岭。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严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