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林华与王吉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73号原告林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周长瑞,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被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周长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6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XX,现年23岁。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因有其他原因所在,不久后便结婚,因此原告对被告人的人品、性格了解不深,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对原告交往的男、女朋友反感、猜疑,采取跟踪方式限制原告的行动自由,到原告单位闹,致使原告不能和同事及朋友正常交往,不能过正常生活,给原告的身心精神增加了无形的压力。更严重的一次是在2001年11月份,因原告回家晚,被告对原告施暴,将原告的眼睛打伤住院,经医院诊断两眼视神经不同程度萎缩,这给原告至今的工作生活都造成很大的伤害,夜晚失眠、头痛,经常看医生,为这事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笼罩一层阴影。当时考虑女儿小,为能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安心读书,原告一次次强忍着没有提出离婚,现在女儿已经成年,在2010年去国外读书。自女儿出国后,原、被告就一直分居至今,形同陌路,被告也没有往家里交一分钱。原告认为现与被告的婚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两套房屋。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诉讼请求列举的原、被告双方之间关系不正常不符合事实,殴打原告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之间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关于原告所诉两套房产,位于西岗区建平里12号的房屋是公有住房,该房产之前由被告父母承租,后转到被告名下,该房屋租赁期限到2004年6月30止,原、被告共同居住于此房屋没有合法性。位于沙河口区红旗东路70号7单元3层1号房屋,也是公有住房,该房产租赁权是在被告母亲的房屋拆迁改造过程中形成的,2009年由被告承租,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非被告本人不允许租住。但房产性质至今存在争议,被告与其他亲属因该房产的承租权存在矛盾,至今没有解决。此外原告存在过错,该房产承租权应当由被告承租。原、被告有婚生女,被告需要栖身之地。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分割两套房屋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5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于1991年6月28日婚生一女王XX。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和睦相处,表明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因此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