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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知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辉与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28号原告:杨辉,摄影师。委托代理人:裘军,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姚隘路1035号。法定代表人:郑学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舟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辉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曹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