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新疆捷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捷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新疆捷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177709-X。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乌鲁木齐市化工市场B2-361-1号。法定代表人:代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衍龙,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尚拥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捷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捷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银行账户上人民币91774.73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捷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银行账户上91774.73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 新 华审判员 靳 朝 帆审判员 古力买热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