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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平海与赵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平海,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冯平海,男,生于1972年5月2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志伟,男,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冯平海诉赵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志伟经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