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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黎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占绪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常俊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太平街道锦屏路26号锦屏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陈于玲,总经理。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5元,减半收取6617.50元,由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