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唐兴琴与唐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兴琴;唐亚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唐兴琴,女,汉族。被告唐亚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唐兴琴与被告唐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琴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兴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琴撤回对被告唐亚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唐兴琴负担。审判员 朱 剑 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爱云(代)附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