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莹莹与王淑真、黄祥标、黄文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莹,王淑真,黄祥标,黄文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莹莹,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王淑真,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祥标,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文炳,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莹莹与被告王淑真、黄祥标、黄文炳、林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