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茂玉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茂玉公路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212号申请执行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益商大厦13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明,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天津茂玉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经济开发区金海道8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6号大通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唐玉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年,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申请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茂玉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745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被告天津茂玉公路设施有限公司第一次于2012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第二次于2012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1000000元;第三次于2013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第四次于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3533300元;如被告第一次逾期还款,原告则可申请全部案款7033300元的执行;案件受理费61033元,减半收取30516.5元,被告自愿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12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天津茂玉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22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刘 衡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鑫 关注公众号“”